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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河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因公外出暂行规定

来源:沙河市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09-04 17:47:18 阅读量:1067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休假、请假、因公外出审批程序,严明纪律和规矩,强化作风建设,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,参照邢台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、派驻机构全体干部职工。

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休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等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需请假;因执行公务、参加会议或培训等外出的需申请因公外出。

第四条 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、因公外出的,须填写审批(备案)表(附后)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,应先口头报告,事后再补书面手续。

(一)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及因公外出的,按程序报请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;公休、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邢台市的,提前向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;

(二)委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及因公外出的,按程序报请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;

(三)其他干部职工休假、因公外出的,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。

(四)干部职工请假,按以下程序审批:(1)领导班子成员请假,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;(2)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,一日内由主管常委(委员)批准;二日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三日及以上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;(3)工作人员请假,一日内由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;二日内由主管常委(委员)批准;三日及以上、七日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七日及以上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;(4)召开会议时,因故不能参加的,需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。

第五条 休假、请假、因公外出获准后须向办公室、组织部备案,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,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岗、及时销假;休假、请假、因公外出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及时返岗。

第六条 组织部负责干部职工休假、请假管理工作,做好休假、请假的备案和统计汇总等工作。

第七条 市委巡察机构干部职工,委机关、派驻机构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商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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